办理继承公证所需材料清单

办理继承公证所需材料清单

柴奕荣 2024-12-17 未命名 114 次浏览 0个评论
办理继承公证是一个涉及法律程序的过程,为了顺利完成这一过程,申请人需要准备一系列必要的材料。以下是一份详细的材料清单,用于指导申请人准备办理继承公证所需的相关文件:,,申请人必须提供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这是确认被继承人已经去世的法律文件,通常包括死亡证书或火化证明等。需要提供被继承人的遗产证明,如房产证、存款证明、股票凭证等,以证明被继承人的遗产情况。,,申请人还需提供与被继承人的关系证明,如户口本、出生证明、结婚证等,以证明申请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如果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权的情况,还需提供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书。,,除了上述基本材料外,根据具体情况,申请人可能还需要提供其他相关材料。如果被继承人生前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需要提供这些文件的原件或经过公证的复印件。如果被继承人的遗产涉及夫妻共同财产,还需要提供夫妻双方的财产分割协议或相关证明。,,办理继承公证需要准备的材料较为繁琐,申请人应仔细核对清单,确保所有必要文件齐全无误,以便顺利完成公证程序。

1、填写《继承权公证亲属关系证明表》

2、死亡证明(当地派出所出具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

3、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

4、涉及到房产的由所在村委会出具房产证明

5、当事人全都到场

6、所需公证的房产证/宅基地证/存折/等

伴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财富的增长,人们寻求法律帮助和法律保护的愿望越来越强烈,尤其在财产继承方面表现得尤为突出。涉及财产继承及财产保护问题的,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当事人所表现出的焦虑、烦恼以及对于相关法律的误解,令人深思,值得探讨。当事人对财产继承及财产保护都想通过公证的形式得以解决,但是每个人的看法中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一些法律上的误区,并且在当事人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下面,就结合相关案例,对这些具有代表性的误区加以分析。

案例一:近日,一名二十岁左右的姑娘带着房屋所有权证和相关材料,同其继母一起风风火火地来到公证处,强烈要求办理继承权公证和继母的放弃继承权公证。

公证员经了解得知:其父患病、处于无意识状态,现正在医院抢救而急需用钱。为了救人,该姑娘声称要继承其父名下的房产,然后变卖筹款,其继母也声称自愿办理该房产的放弃继承权公证。

公证员明确告知两位当事人: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的规定,房屋所有权人尚在人世,不能办理继承权和放弃继承权公证。第二,当房屋所有权人处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状态的情况下,如果不依法确认监护人,任何人无权处分或变卖该房产。

在此案例中,当事人为了筹款救人而采用了错误的“财产继承”的筹款方法,这是对于《继承法》理解上的误区,并且在当事人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代表性。经常有一些当事人在房屋产权人未去世的情况下要求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以避免将来的遗产继承纠纷,但这种做法是同《继承法》相悖的错误做法,不会产生任何法律效力。

该案例正确的解决方法及步骤是:首先,该当事人向其父就诊的医院提出申请,由医院出具一份其父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诊断书。第二,根据医院出具的诊断书,该当事人和其继母申请司法鉴定,鉴定其父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状态。第三,当事人申请法院确定其父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状态并确定监护人。但在现实的情况下,法院往往对此类申请不予受理,当事人只能求助于公证处。公证处可以要求房屋产权人的所有直系亲属到场,办理监护人协议公证。第四,按照房产管理部门的规定和要求,由监护协议中确定的监护人出售该房产,为产权人筹集医疗费用,并由监护人办理保证书公证,保证将变卖房产所得的款项全部用于产权人的生活及医疗费用,否则,由监护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案例二:一名五十多岁的女士来到公证处申请办理房产转让公证。该女士一会儿说办理房产转让协议公证,但房屋所有权人不变更;一会儿说办理房产赠与公证,也不更名;一会儿又说办理遗嘱公证。

公证员经过详细了解,得知该女士丈夫早年去世,该女士在丈夫去世后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了两套房产,要留给儿子,但又怕将来儿子结婚后婚姻不稳定,让未来的儿媳分走一份财产,更主要的是不想让自己多年辛辛苦苦攒下的财产落入他人之手,就想通过公证程序一劳永逸地解决财产归属问题。

公证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的规定,耐心解答:在其儿子登记结婚之前,母子二人可以到房产交易部门以买卖的形式直接办理更名过户,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视为其儿子的婚前个人财产;或者依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的规定,母子双方可以在公证处办理赠与书或赠与合同公证,或者该女士在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明确指出只赠与其子一人所有或由其子一人继承,不作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通过上述程序其子取得的财产,完全可以消除其财产流失的后顾之忧。即使其子结婚后婚姻发生变故,其子名下的房产仍为其个人所有,而不是夫妻共有财产。

最后该女士又说:如果我儿子将来万一有个闪失,儿媳妇是不是也有继承权,也要分走一部分财产呢?不错,如果上述财产更名后其子在婚后出现意外,其儿媳妇作为合法继承人之一,与该女士对上述房产享有同等的继承权。则为避免此类情形的发生,该女士的儿子可以在房产更名后办理遗嘱公证,指定该女士为房产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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