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撰写要点及范例解析

代理词撰写要点及范例解析

郭忠远 2025-01-02 未命名 213 次浏览 0个评论

审判长、审判员:

代理词撰写要点及范例解析

受公司指派,我参与了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苏省人寿保险公司代位权追偿纠纷一案的法庭审理。经过庭审的深入调查与激烈辩论,我代表我方发表以下代理意见,恳请合议庭予以审慎考虑:

一、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审时,被上诉人未能向法庭提供完整的保险条款和债权转让通知书。特别是在缺乏债权转让通知书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无权判决我方承担责任。我方在二审中提供的最高人民法院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案例均强调“债权转让通知书”作为关键证据的重要性。

二、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提出的运输合同约定我方与运达公司为共同被保险人。尽管这份合同是在理赔阶段由被上诉人要求我方提供,但二审开庭时,被上诉人却否认其效力。按照法律程序,被上诉人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其立场。由于保险条款与运输合同是固定的格式条款,我方已提交之前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我方提供的运输合同,其中第12条明确我方与运达公司为被保险人。而被上诉人在保险单中未明确我方为被保险人,其过错明显,无权要求我方承担责任。

三、保险法解释四第八条是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的延伸。这一条款仅适用于“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况,而本案中并不存在这样的情形,因此保险公司无权向投保人追偿。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二审法院应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由其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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